9种违规,公租房将被收回
依据《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要求,如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
(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现状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承租人累计发生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八)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九)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请承租人遵守《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入住手册》,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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