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静房管规〔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及投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缓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含用作廉租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指导与监督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
上海市间北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静安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并受区住房保障机构的委托和授权,设立集中受理窗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按照“区政府指导、相关部门支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注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拓宽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种方式,推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管理。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区运营机构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区属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政策及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区运营机构工作,促进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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