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觉依法履行疫病防控义务的通知
各位租户: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公民的相关法定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在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时刻,我公司根据上海市疫情管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各公租房小区的租户履行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主动申报、配合疫情防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动配合、服从运营管理部门及属地居委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包括来访的亲朋好友,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均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向小区的运营管理部门及属地居委和本人所在单位报告,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立即、主动向运营管理部门及属地居委和本人所在单位报告,接受有关防控和医治措施。
四、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扰乱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秩序,不囤积抢购,不买卖国家禁止的各类食品、用品。
五、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申报,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也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运营管理部门及属地居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对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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