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安远路427号
电话:021-62665300
1、申请区筹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2、受理窗口地址、电话、工作时间?
答:受理窗口地址是静安区安远路427号,电话62665300,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窗口新增午间值班,可办理咨询公租房政策、工装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领取业务,时间为12:00至13:00。
3、婚姻状态若是单身,那单身证明需要去哪里开具?
答:单身证明由本人承诺即可。
4、需要父母共同入住公租房,该如何申请?
答:已婚申请人只可与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申请。
5、承租人可以对公租房进行装修吗?
答: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6、租赁合同期满后想续租应该怎么做?
答: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7、公租房的违法行为?
答: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什么行为会导致解除租售合同?
答: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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